穆某于1998年7月20日伙同他人(在逃)窜至上海一奶牛养殖场,撬开该场二楼办公室内的保险箱,从中窃
穆某于1998年7月20日伙同他人(在逃)窜至上海一奶牛养殖场,撬开该场二楼办公室内的保险箱,从中窃得人民币2400余元。同年7月28日,穆某又伙同他人(在逃)窜至上海一公司,撬开财务室内的保险箱,窃得人民币320元。案发后穆某回到老家,其后又随同乡一道外出打工,期间未曾被发现有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分别于1998年7月20日、1998年7月28日立案侦查,并于2001年8月19日对穆某进行网上追逃。2005年7月13日,穆某在其邻居家中被警方抓获。穆某到案后对前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在办理中,对于穆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其作案后回老家并曾外出打工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避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