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士兵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 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 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A.义务兵 士官 义务兵 士官
B.义务兵 军官 义务兵 军官
C.士官 军官 士官 军官
A.义务兵 士官 义务兵 士官
B.义务兵 军官 义务兵 军官
C.士官 军官 士官 军官
A、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B、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C、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重复享受
D、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A.3年
B.2年
C.1年
A.110000元
B.210000元
C.312000元
D.412000元
A.8000元
B.9600元
C.12000元
D.14400元
A.10000
B.12000
C.20000
D.14400
A.400050%
B.600030%
C.800020%
D.1200020%
A.14400
B.10000
C.12000
A.20%
B.30%
C.40%
D.50%
A.10000
B.12200
C.14400
D.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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