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内()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A.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B.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C.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D.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E.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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