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与大地发展实业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0年8月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应与2005年7月30日到期,工作岗位是统计。王华表现出色,2001年9月1日公司决定送其到某统计学校培训,以提高技能,培训前公司与王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主要内容为3500元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期间王的工资照发;6个月培训结束后,王应与公司服务到劳动合同到期;若由王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赔偿公司损失30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若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则无须承担此项业务。培训结束后,王华仍在原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2002年4月1日,王华以本岗位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由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同年5月1日休假后,王华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催其上班被拒绝。公司于2002年5月8日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机构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属于劳动者的主要权利的是()。
A.劳动权
B.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C.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D.休息、休假的权利
E.享受商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 有6位网友选择 B,占比60%
- · 有2位网友选择 A,占比20%
- · 有1位网友选择 E,占比10%
- · 有1位网友选择 D,占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