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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zwwfn86
发布时间:2022-01-06
[主观题]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994年《美洲国家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或选择无效,合同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在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应靠合同所有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还应考虑国际组织所承认的国际商法的一般原则。” 试运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国际合同法律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比分析上述两项立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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