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系某科学院个一知识分子,2005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杨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6年6月5日杨某签发了一张6000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杨某同意并找到其儿子小杨(已单独立户),随后小杨进行了保证。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6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云峰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电脑,6月12日云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6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
A.由于杨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出票行为无效
B.无论杨某的出票行为效力如何,其签发的票据本身都是有效的
C.云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应对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D.小杨应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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