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顺序清偿。 A.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债务;所欠税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顺序清偿。
A.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债务;所欠税款
B. 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C.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D. 其他债务;所欠税款;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顺序清偿。
A.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债务;所欠税款
B. 所欠税款;其他债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C.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D. 其他债务;所欠税款;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2006年5月5日,张兰英在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滑县泰山红日摩托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先后在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2008年2月12日,红日公司登记成立,张兰英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兰英、杨国平、史自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红日公司于2008年2月12日在中心税务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于2008年3月6日在滑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办理了税务开业登记。红日公司自成立起未向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缴纳税款。2009年11月27日,中心税务所对红日公司作出滑地税通[2009] 02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红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通知红日公司在2009年12月3日前缴纳53120元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1%)。红日公司接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2009年12月7日,滑县地方税务局对红日公司作出滑地税罚[2009] 02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红日公司罚款26560元。2010年3月5日,红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因涉嫌逃税罪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9日,红日公司依法缴纳了税款53120元及罚款。其后,滑县人民检察院以逃税罪对张兰英向该院提起公诉。张兰英在该院对其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相关证据没有意见。2010年4月6日,该院以张兰英犯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A.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B.利用税收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C.过失未缴纳税款D.欠缴税款,采取转移资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E.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A.国务院
B.省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大常委会
D.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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