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 )内申请复审。
A.15天
B.30天
C.3个月
D.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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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天
B.30天
C.3个月
D.6个月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A.90日
B.30日
C.60日
D.15日
A.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B.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C.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D.向商标局申请复议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B.中级人民法院
C.商标评审委员会
A.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B.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当事人对复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初步审定公告时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对初步审定公告时被提出异议的商标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
A.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B.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享有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C.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D.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30日
B.60日
C.90日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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