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A.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B.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C. 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D.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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