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
第 26 题 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A.合伙人甲:“建议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合伙人乙:“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
C.合伙人丙:“建议从我们4人当中推选一名清算人。”
D.合伙人丁:“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所以我建议请一名律师来担任清算人。”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A、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向合伙人要求清偿
B、赵某可以直接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债责任,此时李某不应该拒绝
C、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别向合伙人追讨
D、赵某应先向合伙企业追讨货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可以要求李某承担全部债务,李某不得以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E、该债务是在李某加入合伙企业之前产生的,所以李某不需要承担
A、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B、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C、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D、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资料题】甲、乙、丙三个公司在M市共同出资设立红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公司货币出资3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4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2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60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5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张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红星公司生产的家具价廉物美,一直在M市的家具市场占据半壁江山。但在2018年红星公司的家具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严重下降。经调查,发现张某于2015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环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张某在环城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环城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环城公司生产的家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红星公司生产的家具相差无几,其产品挤占了红星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红星公司董事会做出如下决议:①要求张某将从环城公司所得收入归红星公司所有;②撤销张某红星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王某为红星公司的董事。 (3)2018年5月,经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红星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是经过股东会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张某任环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环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红星公司”董事会针对张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对甲出资不实是否要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资料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15年5月10日,贾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7名董事,另有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李某书面委托董事赵某代为出席并表决,朱某口头委托自己的妻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中,经符合法定比例的董事同意而通过:①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②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③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④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30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监事签名后存档。 根据我国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肖某、李某、朱某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议的行为,哪一个是有效的? (2)从案例的情节看,贾某最有可能在该公司担任什么职务? (3)该董事会决议,须经多少董事通过? (4)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5)关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事项,有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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