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统一收购
B. 无害化处理
C. 集中焚烧
D. 生化处理
A、县政府的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B、张某可以直接针对县政府的文件申请行政复议
C、张某申请复议应当以生猪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
D、张某申请复议应当以某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A.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D.市政府的通告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A、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B、B项: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符合该罪的构成情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C、C项:因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甲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因此,C项说法正确。
D、D项:甲背丙去医院,但想到会坐牢,于是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致使丙死亡,甲的此行为已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而是一种另起犯意的故意(间接)杀人行为,因此甲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A、A项:根据上述内容,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
B、B项:由于乙15周岁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甲并未完全支配乙,不是间接正犯,而是与乙一起构成共同犯罪。所以,B项错误。
C、C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完全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乙已经15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甲并未能完全支配乙,因此甲、乙两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即使乙被认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正确。
D、D项:甲乙两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虽然乙由于年龄问题会被认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甲要为其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D项错误。
A、A项:虽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也存在逃逸行为,并因此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但其逃逸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故而,对其不应当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故A项错误。
B、B项:该项中的行为人,具备逃逸行为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主观目的,但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造成的,而是被撞当场死亡。因此,该项中的行为人也不应成立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故B项错误。
C、选C项:关于对《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即“‘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具体至该项中,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的行为,且逃逸的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并因此而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因此,该项中的情形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故C项正确。
D、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该项中的“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应被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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