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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shinco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被告人陈××,男,20岁,书店职工。

被告人金××,男,20岁,书店职工。

一天傍晚,陈××,金××结识了镇上的未婚女青年罗××、方××后,一同打羽毛球至晚九点,临走前互相约定次日晚上一同到人民银行活动室去玩。第二天,陈、金、方、罗如约而至,方××还带来一位女青年李××。因活动室不开放,一行人即到方××家中闲聊。其间,陈、金二个分别向罗、方二人提出建立恋受关系,罗、方均表同意。玩到深夜,陈、金要求在方家留宿。方、罗未拒绝,于是陈××与罗××、李××同睡在床上,金××与方××同睡在沙发上。陈与罗、金与方分别互相拥抱接吻,但未发生性行为。第二天凌晨5时许各自离去。相隔几天,陈××、金××又相约先后两次到方家,分别与罗××、方××同宿,互相拥抱接吻抚摸,也未发生性行为。

请分析:被告人陈××、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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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被告人王××,男,20岁,农民。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陈××(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与其弟弟
去河边洗澡,陈××也随同前往。洗澡时,陈××要求王××带他到深水处玩玩。王××虽觉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练,但自信能满足陈××的要求,当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将陈××带游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陈××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体累,便离开陈××自行上岸。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较大,又无人帮助,挣扎不动,溺水死亡。请分析: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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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无业;黄某,男,23岁,临时工;陈某,男,24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
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5年、4年、2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6年、5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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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被告人李××,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烤了约5分钟,油桶爆炸起来,旁边的一个油桶也被引爆,当场将街坊陈××(5岁)炸死,将另一邻居刘(女,3岁)炸成重伤,同时还造成其他人员烧伤。请分析: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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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被告人唐某,男,28岁,某镇派出所民警。被告人陈某,男,22岁,某镇派出所民警。1998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和陈
某奉命在王家镇集市维持秩序。中午12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水果摊巡查,见本镇农民孙某因买水果与卖主发生口角遂上前制止。孙某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唐某争吵起来。在群众协助下,唐将孙扭送到派出所。孙认为丢了面子,到派出所后又与唐某吵了起来,唐在气愤之下拿起橡皮警棍将孙打倒在地。被告人陈某赶回派出所后,孙又骂陈。陈便持煤球夹子朝孙打去。因孙嚷骂不止,两被告便持械对孙殴打,直至孙不能动弹为止。后在孙的亲属恳求下,两被告才同意放走孙某。孙某回家后,于次日3时许死亡。法医鉴定为创伤性休克,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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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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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被告人甲某(男,20岁),乙某(男,15岁)在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

被告人甲某(男,20岁),乙某(男,15岁)在某菜市场伺机盗窃。当见到被害人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乙某示意甲某掩护,甲某即站在李某身边,装着买鸡,乙某用镊子从李某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1600元后离去。当李某发现钱被窃时,便将站在他身边的甲某抓住。甲某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甲某见逃脱不掉,就掏出尖刀朝李的腹、腿连刺数刀,将李刺倒。此时,乙某返回现场,对着已经倒在地上的李说:“活该!”便和甲某一起逃离现场。李某因腹部和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大出血死亡。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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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201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某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
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某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某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某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 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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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

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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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被告人陈某,男,23岁。1997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
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扒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趁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其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请问:(1)该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形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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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被告人刘某,男,31岁。被告人江某,女,29岁,系刘某之妻。2000年11月21日晚,杨某(女,20岁,另案处理)在刘某家卧室

被告人刘某,男,31岁。被告人江某,女,29岁,系刘某之妻。2000年11月21日晚,杨某(女,20岁,另案处理)在刘某家卧室内,盗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刘某为图报复,伙同其妻江某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84500元,并指使李某(男,38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了伪证。

本案在对刘、江行为定性问题上,有以下不同意见:①诬告陷害罪。②伪证罪。③妨害作证罪。④不构成犯罪。

问:你赞同哪种意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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