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乙公司准备应诉过程中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 )。
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
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
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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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
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
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
A.股东会作出向云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股东会作出决议对外投资50万元
C.董事会作出向本公司股东于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董事会作出允许本公司董事李某自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A.为了改变经营范围,公司打算修改公司章程
B.为了扩大经营,公司打算增加注册资本
C.为了便于融资,公司打算变更公司形式
D.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公司打算与华宇有限责任公司合并
事后不久,当华润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由于存在以上分歧,华润公司董事会拒绝召集召开当年的股东会。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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