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题】2016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
【资料题】2016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及各个合伙人给企业出资的形式和数额。同时约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016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6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2017年年底,戊欲出资入伙,成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入伙、退伙问题没有约定。根据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丙可以以劳务出资吗?其他合伙人呢?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能否参与企业的事务执行? (3)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约定合法吗? (4)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 (5)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6)戊要入伙须经多少合伙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