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互发E-MAIL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该回电。在甲、乙互发的E-MAIL中,属于要约的有()
A.4月30日甲的邮件
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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