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6月2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当月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商品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月末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2016年6月份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为()元。
A.20000
B.10000
C.9000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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