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桂林市某村旁的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用几元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名酒”两千多瓶,获利近十万元。李某等4名制假者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
C.虚假广告罪
D.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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