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
(2012年)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A.2%
B.5%
C.10%
D.20%
(2012年)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扣除的比例为()。
A.2%
B.5%
C.10%
D.20%
A.3%
B.5%
C.10%
D.15%
A.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B.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
C.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D.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得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税前扣除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加扣20%的费用
B.旧房销售按重置成本价扣除费用计算的价格扣除
C.所有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均可作为税金扣除
D.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即使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也实行核定征收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加扣20%的费用
B.旧房销售按重置成本价扣除费用后计算的价格扣除
C.所有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均可作为税金扣除
D.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和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契税金额合计,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A.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B.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C.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D.计算扣除项目的“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算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不计算为1年
E.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建筑安装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质保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D.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
A.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B.建筑安装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质保金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扣除
C.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D.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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