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后,该市公安局带着复核裁定委托书,要求该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上一级X X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初次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复核裁定。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直接到该市进行市场调查,并经集体审议后出具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送达了委托机关。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价格鉴证基准日应是哪一天?
2.该省价格认证中心在工作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3.价格鉴证程序中的回避规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4.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是哪个机构?
5.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五日后,该市公安局带着复核裁定委托书,要求该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上一级X X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初次价格鉴证结论书进行复核裁定。省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直接到该市进行市场调查,并经集体审议后出具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送达了委托机关。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的价格鉴证基准日应是哪一天?
2.该省价格认证中心在工作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3.价格鉴证程序中的回避规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4.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是哪个机构?
5.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请根据下述材料,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市公安局针对张×不服××市公安局××××年9月11日×行复字〔××××〕第27号治安管理处罚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案递交一份答辩状。
××市公安局对这案子经复议认为,案发当日上午,张×与姚××发生口角是由谁引起的不清楚;当日下午张×令赵××停止建房再次发生口角时,张×首先对姚××进行公开侮辱的事实清楚;姚与其夫赵××共同将张×右手无名指轻微挫伤的事实不清,仅以法医鉴定是不够的,故不能因此认定系赵××所为。
根据上述情况,××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撤销××区公安局×行字〔××××〕第97号裁决。我局对此案的复议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人民法院审查,维持原裁定。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道:
(1)案件过程:××××年4月8日上午,××区××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张×与村长李××、治保主任张××、会计王××一起,去村民赵××家丈量宅基,让其退交其占用邻居吴××家后院面积约24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注:当时属赵××家部分宅基)。赵××不愿让出,其妻姚××称张×书记事先曾承诺此事。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致使丈量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下午5时许,张×等人来到赵××之兄赵×的建房工地,令其停止建房。明确指出,俟其弟让出宅基后再议,赵×未予理睬,并言称:“那事与我无关。”
赵××之妻姚××也持同样说法,并再次声明张×曾经许诺过赵×建房完工后再行退交。此时,张×极为恼怒,对姚进行公开侮辱。姚边骂边扑向张×,企图抓其脸部,被张×用手护住。在旁边的赵××上前相助,将张×按倒在地,挥拳猛击其头部。张×之妻高××也参与了殴斗。最后,经他人劝解平息。经法医鉴定,张×右手无名指骨折,属轻微伤。
(2)案发处理:案发当日,由××区公安局三科立案调查。5月11日××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赵××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赔偿张×医疗费用损失。赵××不服区公安局裁决,于6月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3)答辩人:刘×,男,41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答辩人:郭××,男,40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4)答辩时间:××××年×月×日。
于2009年5月20日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属实。
(2)经检查发现,甲市B县辖区内“多又好”超市,于2006年10月20日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5年。2010年5月20日,规划局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来函,规划在该超市所在地修建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请B县烟草专卖局于三个月之内予以协助处理。
(3)在甲市C县检查过程中,接到C县零售户王某举报,称有一名男子使用了C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秦的专卖执法检查证,对旁边一家新开的烟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收缴了罚款。检查组按照程序对举报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冒用的检查证系稽查员小秦不慎遗失的,但小秦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补领。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了冒用检查证的谢某,并当场收缴了谢某冒用的检查证。
A.甲在案发之后投案,所以不成立自首
B.甲并未将乙供出,所以不成立自首
C.只要甲供述了乙的行为,即使他隐瞒乙的身份,仍认定成立自首
D.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成立自首
A.对李某的羁押期限从7月5日起计算
B.对李某的羁押期限从8月20日起计算
C.本案属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 B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D.本案属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 A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2011年5月20日,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收到省“打黑办”编号为“打黑办信[2011]13号”的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举报人俞某反映,“其在Y市莲花区二马路经营一家面饼店,2011年4月,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组织多名黑社会人员,先后两次强行拆除了面饼店所在的房屋,造成财产损失数万元,并将其殴打致伤”。省“打黑办”要求核查:(1)2011年4月,俞某房屋被强拆并被殴打致伤的情况;(2)是否有黑恶势力插手暴力拆迁的情况。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张某要求打黑中队长王某负责核查此事。经查,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隶属于兴隆商务区管理中心。兴隆商务区建设用地动迁是Y市2011年重点工程。2011年1月15日,莲花分局辖区的二马路社区开始动迁改造,2011年4月30日完成了整个居民区的动迁工作。俞某,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Y市莲花区二马路22号。系Y市车辆厂退休职工。俞某在二马路22号院有一68平方米的临街住宅,其在2004又年自行搭建12平方米的简易房,并租给他人经营面饼店。住宅有房屋产权证,简易房无合法手续。2011年3月30日,俞某与Y市莲花区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签订了“Y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对其68平方米的住宅已予补偿,对其12平方米的简易房不予补偿。2011年4月10日,兴隆商务街动迁指挥部组织工人拆迁时,俞某阻拦,施工暂停,2011年4月20日,俞某再次阻拦施工时,被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拉住劝解,将其房屋全部拆除。俞某挣脱后,用头撞在断墙上,血流满面,动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将其送附件医院处理,后送其回儿子家中。2011年4月22日,俞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财产损失案,2011年4月26日,莲花区公安分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动迁后,俞某因对动迁补偿事项不满,多次到动迁部门要求按80平方米提高拆迁补偿金额,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其要求未得到动迁部门认可。2011年5月25日,Y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打黑中队长王某对俞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拆迁标准太低以及新购买的房子不合格的诉求后,王某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建议其走正规司法程序解决。目前,俞某已向Y市莲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莲花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A.王大在案发之后投案,所以不成立自首
B.王大并未将王二供出,所以不成立自首
C.只要王大供述了王二的行为,即使他隐瞒王二的身份,仍认定成立自首
D.王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成立自首
A.A市公安局
B.B区治安联防队
C.B区公安局
D.联防队队员甲
A.市公安局
B.区公安分局
C.区治安联防队
D.联防队队员周某
A.市公安局
B. 区公安分局,
C. 区治安联防队
D. 协勤人员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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