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想要收养一名孤儿,但其妻李四不同意,则张三最终收养的结果是()。
A、若张三与李四无子女则可以成功收养
B、成功收养
C、需张三证明自己有收养能力后才可成功收养
D、不能收养
A、若张三与李四无子女则可以成功收养
B、成功收养
C、需张三证明自己有收养能力后才可成功收养
D、不能收养
A.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
B.甲乙根据《合同法》订立抵押合同
C.甲年满10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
D.甲与乙约定选择法院管辖$amp;;$br>
2003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人民币16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2003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9月,李一入伙。李一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4年5月,李四、王五、李一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4年5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张三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张三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李一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一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李四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四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王五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五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李―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A、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替代决定”。
B、其核心是被监护人对监护人概括代理权限的授予。
C、主要表现为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进行财产管理和人身保护。
D、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可以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
A、成年人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口头确定监护人。
B、监护人只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照料即可,被监护人失能的亲戚不在监护范围内。
C、成年意定监护比成年法定监护更能体现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意识清醒时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
A、李四授权张三代替自己做所有的决定。
B、张三需要同时照顾李四和他罹患阿茨海默症的父亲。
C、张三可以支配李四全部的财产。
D、张三需要保护李四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A、可以用来对被监护人的生活作出安排。
B、可以通过协议对被监护人有心智障碍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做委托监护。
C、不可以约定器官捐献、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事项。
D、不可以约定被监护人自身事务以外的事项。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