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突尼斯A公司与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中国鸿利有
限责任公司进口大米5000吨,每吨450美元CIF哥德堡,不可撤销信用证。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11月10日,依买卖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5000吨大米在青岛港装船。
11月18日,船行至海上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大米全部烧毁。
突尼斯A公司作为买方,得知货物在途中被毁,急忙通知开证行拒绝付款。
中国鸿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卖方,认为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试问: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3)突尼斯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4)依据《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该项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否
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