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因为比较法研究超越实在法的素材,并且通过在评论性的比较中获得见识,它的认识通常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立法者的大笔一挥’。但是将世界性法律秩序划分为法系到某种程度,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到某一法系,这件事特殊地受到时代的制约,受到立法或者其他事件轻易左右。试举一个例子,比如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将世界法律划分为若干法系,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此一法系或彼一法系,是不能独立于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外的。因此,关于法系论是适用‘时间相对性原理’的。”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法系的分类标准及其局限性
——《毛泽东选集》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邓小平文选》
“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外国经验、外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毛泽东选集》
“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邓小平文选》
“几乎与60年代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同时,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也被派到埃塞俄比亚,帮助起草那里的民法典。此后,他也宣言,他所起草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技术上超过了100多年前的《拿破仑民法典》但结果怎样?它们在秘鲁和埃塞俄比亚的命运都表明,这些技术高超的法典根本不能适应那里的国情。”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 根据上述材料,试分析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应持以怎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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