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银行办公用品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此题为判断题(对,错)。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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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B.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
C.抢劫银行办公用品的
D.抢劫银行的职员乘用的交通工具的
A.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
B.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
C.《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A.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即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B.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
C.抢劫银行的职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的
D.抢劫银行办公用品的
A.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B.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
C.抢劫银行的职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的
D.抢劫银行办公用品的
A.制服不法侵害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成立故意犯罪。
B.对无主人的狗的咬人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抢劫乙,乙反击甲,但仍然被甲抢走财物。由于乙的反击行为并未拿回财物,故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D.我国《刑法》20条第3款规定的是特殊正当防卫,该款规定虽然造成他人,但仍属于正当防卫。这并非说明我国承认了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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