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首次对备用信用证做出了界定。不论其名称描述如何,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款
B.支付由申请人所承担的债务
C.承担本应由申请人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D.因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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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D,占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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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款
B.支付由申请人所承担的债务
C.承担本应由申请人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D.因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而付款
案情
×年9月19日,甲银行的A支行提供了国外乙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意向及格式样本,要求甲银行国际业务处予以确认。
9月22日,国际业务处经审核发现上述意向及格式的诸多可疑点,立即通知A支行对该业务提高警惕,暂缓操作,并提醒客户防止欺诈。
10月30日,国际业务处收到A支行转来的备用信用证电传稿,该证开证行为乙银行,受益人是甲银行,金额280万美元,有效期1年,为A支行某客户申请的人民币贷款进行担保。经审核,该电传没有密押,国际业务处立即向乙银行发出查询,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
11月2日,国际业务处收到乙银行SWIFT MT799回复,称该银行从未开出过此份备用信用证,并提醒此证有欺诈性企图。当日,国际业务处立即将以上情况通知A支行,要求A支行严格禁止发放相应贷款,并提醒其客户丙公司以减少损失。但是,丙公司已对外支付开证费用。
11月2日到20日,甲银行不断收到以乙银行名义的来电和传真,称该备用信用证属实。
A. 人民币内保外贷
B. 存贷通
C. 进口代付
D. 跨境融易通
A. 如为有效的全额赔付或拒付,不论该笔保函/备用信用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农行此笔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
B. 如为有效的部分赔付或拒付,保函/备用信用证赔付或成功拒付后,农行担保责任相应递减
C. 如为有效的全额赔付或拒付,不论该笔保函/备用信用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农行担保责任相应递减
D. 如为有效的部分赔付或拒付,保函/备用信用证赔付或成功拒付后,农行此笔保函/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
A.备用信用证中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B.备用信用证适用的范围比跟单信用证广泛
C.备用信用证常常是备而不用的文件
D.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行凭受益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人拒付证明书付款
案情
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
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
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
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
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 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 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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