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可以为()。
A.单单不符
B.货物品质低于贸易合同约定
C.单内不符
D.单证不符
E.进口人倒闭
F.受益人倒闭G、不符合UCP600等相关惯例H、货物数量多于贸易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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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单不符
B.货物品质低于贸易合同约定
C.单内不符
D.单证不符
E.进口人倒闭
F.受益人倒闭G、不符合UCP600等相关惯例H、货物数量多于贸易合同约定
案情
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
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
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
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
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 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 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
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于2月10日成立
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
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
D.法国公司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案例(纯属虚构):
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证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不符。
你认为开证行能否以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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