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
[问题]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问题]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A.张三、李四、王五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B.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C.王五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D.对李四的厂房出资,张三、李四、王五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A.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合伙开立的环宇科技产品经营部
B.无锡市财政局
C.个体工商户麻子经营的服装门市部
D.徐州市第一中学在校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
A.经张三、李四、王五一致同意,赵六方可入伙
B.赵六入伙需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C.赵六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D.赵六与张三、李四、王五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
2003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人民币16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3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2003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9月,李一入伙。李一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4年5月,李四、王五、李一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4年5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张三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张三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李一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一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李四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四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王五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五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李―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A.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的规定
B.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200万元
C.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中2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D.发起入的非货币出资总额可以是700万元
A.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的规定
B.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少于200万元
C.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中2人必须是中国公民
D.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总额可以是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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