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4人均于2011年10月底提出AFP资格认证申请,根据《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办法》的规定,其中符合AFP
A.李先生2009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某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2011年4月转入银行部做客户经理
B.黄小姐2005年7月中专毕业后,在某商业银行做客户经理
C.孟先生1995年大学毕业后在某证券公司担任过三年的客户经理;后在某银行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至今
D.郭先生20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2009年起担任该支行副行长,主管人事
A.李先生2009年研究生毕业后,在某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2011年4月转入银行部做客户经理
B.黄小姐2005年7月中专毕业后,在某商业银行做客户经理
C.孟先生1995年大学毕业后在某证券公司担任过三年的客户经理;后在某银行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至今
D.郭先生20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2009年起担任该支行副行长,主管人事
A.李先生2005年本科毕业后,曾在某银行任人力资源经理近三年;2008年4月辞职,2008年6月起开始担任某基金公司的客户经理
B.黄小姐2005年7月中专毕业后,在某商业银行做客户经理
C.孟先生1995年至1998年期间,曾在某证券公司担任过三年的客户经理;1999年至2001年期间攻读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担任某高科技公司的经理
D.郭女士2006年本科毕业后,一直在某会计师事务所任会计师,从事税务筹划工 作
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A.2010年10月底
B. 2011年6月底
C. 2011年10月底
D. 长期
A.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B.职王代表
C.企业方面代表
D.工会代表
案例名称:深圳“推迟”五年实现现代化——GDP与科学发展观
案例适用:GDP核算
案例内容:
据统计,深圳市自1980年成立经济特区至今GDP年平均增长28%;而深圳市政府也于2000年3月提出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制定了42项具体指标;并于2003年9月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按原来的指标体系)认为:至“十五”规划中期,深圳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程度为84.3%,高于全国近36%。
但是,2004年3月底深圳市下发《深圳市“十五”规划有关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及相关指标调整方案》,提出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间由2005年推迟至2010年,并对指标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正。
专家认为,在原有指标体系及政绩观下,深圳的经济实现了“深圳速度”,但是,“深圳速度”的背后是越来越大的环境和资源压力。调查表明,深圳市内的7条河流都变成了臭水沟,而土地、交通、教育状况也令人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反思传统的发展模式,探索和确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增长模式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调整有关指标是必然选择。
深圳市这次推出的新的现代化指标体系由原来的42项调整为现在的38项,增加指标13项,删除指标17项,调整指标4项。
增加的13项指标包括:1、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2、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3、登记失业率;4、人均信息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比重;5、港口集装箱吞吐量;6、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7、公共交通分担率;8、海外旅客与常住人口比率;9、高峰时段城市平均行车时速;10、社会服务英语普及率;11、政府公共服务上网率;12、万人专利申请数;13、年会展数。而删除17项指标包括: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2、社会劳动生产率;3、科技进步贡献率;4、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重;5、人均拥有铺装道路面积;6、千人国际互联网用户数;7、城镇居民千户拥有电话数;8、广播电视覆盖率:9、百人电话用户数;1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人均公共体育场馆面积;12、人均年生活用电量;13、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14、万人拥有机动车辆数;15、人口密度;16、人口自然增长率;17、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调整4项指标:1、“每千克能源使用产生的生产总值”调整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2、“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调整为“人均二氧化硫排放量”;3、“工业废水处理率”调整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4、“城市污水处理率”调整为“城市生活处理率”。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没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10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A.2.48亿元
B.2.65亿元
C.2.73亿元
D.2.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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