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出发方式有()
A.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D.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A.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B.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D.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A.三
B.四
C.五
D.六
A.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B.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C.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D.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A.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B.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C.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D.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E.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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