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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geshutian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
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20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4.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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