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 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 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 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 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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