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9月28日,某采购中心就某国有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总预算为63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组织了公开招标,经公开开标、唱标,评标委员会对实物样品评审和对投标文件综合打分,于10月6日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广东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为617万元。正常情况下,一个采购项目到此阶段基本可以告一段落,只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整个采购项目即可宣告结束。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却让该项目的采购充满了波折。
中标公告发布后,有人反映该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部分资格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确实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造假行为,采购中心最终取消了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宣布该招标项目作为废标处理,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议,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罚。
该办公家具项目是采购人对办公楼重新装修而进行的采购,根据工期安排,原计划于该年度12月底前所有办公家具必须安装到位。经核查、论证,到确认该项目作为废标处理,时间已经进入到11月初。再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时间上已经不允许。同时,采购人由于办公楼装修,在外临时租赁办公场所,每月仅租赁费就高达70多万元。因此,采购人向采购中心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同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采购中心开始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从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并不是简单地换个采购方式名称,采购文件的制作、采购组织的流程、项目评审的规则都与公开招标不一样,关键是在本项目中还涉及实物样品的制作和运输的时间问题。在采购文件制作过程中,采购中心与采购人产生了一定分歧,采购中心认为:一是由于采购人对项目实施的时间要求较紧,能否在采购文件中只提具体要求,不需要供应商提供实物样品;二是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最终评审标准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而采购人一是坚持实物样品不可缺少,否则将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二是如果最低价者成交,不能达到好中选优的目的。
经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反复协商,鉴于前期组织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十几家供应商已经提供过实物样品,并且采购人对这些样品基本表示认可,同时考虑到实物样品也是评审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提供实物样品问题,采购中心表示认可,主要原因是:即使因竞争性谈判时间紧,但有原来十几家能提供实物样品的供应商参加,也足以保证采购的竞争性。对于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分歧,采购中心则坚持不能让步,但对于如何认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问题,双方商定首先对实物样品采用模糊式评审,如未出现重大负偏离的供应商,则将淘汰3名实物样品综合评分得分最低的谈判供应商。剩余的供应商则视同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基本原则确定后,又出现了新的分歧,采购人担心参加的供应商太多,最终与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会让一些名气不大的供应商占便宜,希望新增加一些对参与谈判供应商的限制条件。采购中心认为,由于采购时间比较紧,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实物样品、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已经为数有限,坚决不同意再增加任何条件,只能按照原先公开招标时提出的资质要求,经反复协调,最终采购人同意了该方案。
11月12日,采购中心正式发出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截至11月21日上午9:30,没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提出质疑,共有7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实物样品,向采购中心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随后,5名谈判小组成员首先对实物样品(要求不得具有任何商标、品牌或其他显示商品厂家名称的标志,评审前由公证人员对样品随机编号)进行评审。经谈判小组确认,7家供应商均未出现重大偏离。谈判小组按照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综合打分后,再按原先的编号和供应商一一对应,得分最低的3名供应商未能获得最终报价的资格。
根据采购文件事先确定的评审规则,谈判小组对剩下的4名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发现有一家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没能提供必需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经该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响应文件中确实没提供,但授权代表随身携带了证书的原件(采购文件要求谈判时带原件以备查验);另外两家供应商提供的ISO 14024(或ISO14025)认证证书已过期(公开招标时还处于有效期内),但都提供了某认证机构出具的正在重新办理的书面证明。经了解,重新办理该证确实有一个过渡期。经谈判小组与在场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商议,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供应商,虽然随身携带了证书原件,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而关于认证证书,虽然认证机构出具了书面证明,但仍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出具认证证书的要求。因此,谈判小组最终决定,由于3家供应商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本次竞争性谈判仅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建议终止本次谈判活动。
此时已经是当天下午4:00多了,由于事关采购人所有干部职工的利益,采购人的有关领导一直在租借的办公室中等待采购的结果。得知这种意外后,电话中指示经办人,由于工期已经被延迟了2个月,损失高达100万元以上,当天无论如何必须要有采购结果,否则无法向干部职工交代。鉴于采购人的实际情况,经在场的采购领导小组协商,采购中心决定当场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改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同意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中心当场向4家供应商宣布了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结果,决定终止谈判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在谈判小组与浙江某公司就采购价格、产品质量等内容进行谈判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两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浙江某公司提供的实物样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样品数量与采购文件要求的不一致,不应作为合格的供应商,建议本次采购不能确定成交人。原本进行的单一来源谈判被迫中断。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听取供应商意见后,及时组织评审专家,又重新对唯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进行核查。经核查,谈判小组成员一致认为:供应商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鉴于在实物评审时,已经考虑到7家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与采购文件的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没有一家实物样品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对于出现的问题采购中心都作为存在瑕疵处理,而并没有作为存在重大偏离处理,对所有供应商而言,此举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谈判小组建议,可以继续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经过3轮单一来源谈判,浙江某公司的报价从最初的600多万元,最后降到了580万元,并承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当采购中心宣布成交结果时,已是半夜11:00多了,该项目的采购也终于落下了帷幕。
11月24日,采购中心发布了成交公告。在质疑期内,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12月初,采购人与成交人正式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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