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将代理的事项转委托第三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A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B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C.C转委托是基于紧急情况下、并且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D.D一旦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则原代理人即完全退出代理、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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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B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C.C转委托是基于紧急情况下、并且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D.D一旦被代理人同意转委托,则原代理人即完全退出代理、解除与被代理人的委托关系
B.双方代理
C.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无权代理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 )。
A.完全由被代理人承担
B.完全由代理人承担
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
D.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A、A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B、B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C、C授权委托书中对于代理事项授权不明的
D、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A、A小丽的父母认为,小丽不满十八周岁,不能从事其阅历、智力以及认识能力不能有效控制其后果的法律事务。所以小丽以后不能再帮小坤的父亲对账了。
B、B小丽的父母认为:小坤的父亲为了感谢小丽帮忙,给小丽零花钱、请吃冰淇淋等行为,是变相付报酬,涉嫌雇佣童工,是违法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行为。
C、C小坤的父亲认为:小丽十五岁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能力所及之事。对账,说起来严重,其实就是对一下销售玩具的数目和收到销售款的数目,这对于一个成绩优良的初中生根本不是难事,更谈不上不理解。事实上小丽帮忙多次也从来没有出过错,他很满意。
D、D小坤的父亲认为:即使自己跟小丽签订正式的合同,应该也是有效的委托。因为这对小丽有益无害无风险,小丽还因此挣些零花钱,锻炼了独立能力。
A、A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构成过错、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因此不构成复代理,甲公司不必为李律师的行为负责
B、B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其转委托李律师的行为以及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不一定由甲公司负责,而是要看甲公司在事后是否追认其转委托行为而定
C、C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不需要甲公司在事后追认,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当然由甲公司公司
D、D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因为通信中断的原因在于王律师本人而不是甲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复代理,而是构成王律师与李律师的共同代理。
A、A授权委托书只需要被代理人签字而不需要代理人签字即可生效
B、B授权委托书一经被代理人签发即刻生效而不需要代理人同意
C、C委托合同终止以后,授权委托书未被收回,代理人与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D、D授权委托书本质上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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