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3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3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2),B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3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3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乙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合伙企业可以甲擅自订立合同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一切义务履行请求
B.该公司可以不知道合伙协议对甲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的事实为由要求合伙企业履行相应义务
C.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对第三人均不发生效力
D.该购销合同自始无效,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2010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2010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3)201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11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2011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合伙企业不予承认,理由是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但有证据表明A公司对此并不知情。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此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入伙。戊入伙后不久,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要求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删,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此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共有25万元,但债务高达40万元。
要求:
【资料题】刘某、关某、张某、赵某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刘某以货币出资12万元,关某以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赵某以货币出资5万元,张某以劳务作价出资7万元;②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③由刘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刘某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5万元的买卖合同,关某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张某、赵某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赵某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孙某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赵某退伙前发生的债务,向合伙企业要求清偿,但仍有8万无法清偿,于是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刘某、关某、张某、孙某及退伙人赵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孙某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刘某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权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5)合伙人关某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权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关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赵某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赵某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赵某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孙某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刘某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权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没有李丙的签名、盖章而可撤销
B.该合伙企业的书面合伙协议因未规定合伙期限而无效
C.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
D.该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一)
2011年6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20万元,乙以其设备折价出资16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12万元,丁以货币出资8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该合伙企业经登记于2011年6月20日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1年6月25日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2) 2011年7月1日,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3) 2011年7月10日,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11年8月11日,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甲、乙、丙、戊之间仍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011年8月15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 2011年8月20日,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11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11年9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甲以货币出资l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戊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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