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决
A. 调解
B. 处理
C. 受理
D. 申请
A. 调解
B. 处理
C. 受理
D. 申请
A.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
B.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C.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D. 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A. 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
B.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C.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避免久拖不决
D. 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下达处理决定
A.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
B.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凭借权
C.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所有权
D. 不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A. 租赁
B. 出售
C. 划拨
D. 出让
A. 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B. 申请单位领取《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C.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物权法》等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D.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 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A. 需役地被分割时,其地役权的通常利益部分仍然存续
B. 地役权在某些部分上存续,未供役部分的所有人,可请求注销其地役权
C. 供役地被分割时,其他役权通常仍在各部分存续
D. 地役权在某些部分上已不存续或因某些情况未能存续时,未供役部分的所有人,可请求注销其地役权
E. 地役权的行使因某些情况仅限于其中一部分时,供役地人可请求涂销其他部分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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