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人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教
王某(男)和宋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王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宋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宋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宋某所有。1995年3月,王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王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王某和宋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王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宋某强烈反对,认为从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王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王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王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
(1) 哪些财产属于王某和宋某的共有财产?
(2) 王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3) 王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A.共同居住的房子
B.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
C.2万元的企业破产安置补偿费
D.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的10万元
A.赵乙丽无权撤销王一名的赠与行为,王一名照顾赵乙丽完全是出于道义
B.赵乙丽有权撤销王一名的赠与行为,因王一名受赠的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一名回家后视为与赵乙丽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D.人民法院宣告王一名死亡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王一名的母亲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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