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甲方)与日本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 000美元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某外贸公司(甲方)与日本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奶万美元的西服返销给乙方。在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是应填报()。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某外贸总公司(甲方)与日本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40万美元的西服返销给乙方。在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时应填报()。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加工”
B.进口为“进料加工”,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某外贸总公司(甲方)与日本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该国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40万美元的西服返销给乙方。在填制进出口货物报送单贸易方式栏时应填报 ()。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一外贸公司(甲方)与美国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40万美元的羽绒服返销给乙方。 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填报()。
A.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B.进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C.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D.进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低值辅料”,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某外贸总公司(甲方)与韩国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卖给甲方价值3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30万美元的西服返销给乙方。在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时应填报()。
A.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B.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C.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D.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件衬衫,于2001年4月10日在上海装船,途经香港运往新加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得知乙方还要将该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往智利。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报关单时,以下填写正确的是()。
A.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新加坡
B.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C.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D.运抵国(地区)为“智利”,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A.进口、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B.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C.进口、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D.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案例:
2000年7月,某医院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金辉外贸公司从日本为医院购买成套医疗设备,某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械选型,金辉外贸公司负责承办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医院做好设备验收工作。
2000年9月,金辉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某公司于2001年6月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并负责现场安装调试,对发生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由于日本某公司只能生产医疗设备主机,不生产辅机和附件,在金辉外贸公司的协调下,某医院又与国内某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配套装置合同。随后,某医院依照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支付了预付款。
2001年6月,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分别将医疗设备主机、辅机和附件运抵医院。为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顺利进行,2001年8月,某医院、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共同签署该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协议,协议约定: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应在2001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交付后,某医院试运行10日后进行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某医院分别与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办理设备款的结算手续;如发生质量问题,分别由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负责。协议未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同时,某医院与某设备监理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的安装调试监理合同,由设备监理公司负责对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的安装调试工作实施监理。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由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中的球管规格和中国规格不一致,导致医疗设备公司提供的配套设备无法与日本公司提供的主机设备相匹配,影响了医疗设备安装调试的顺利进行,截至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2001年11月,日本公司以所供设备符合其与金辉外贸公司签订的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为由,日本公司将其所派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人员撤回,致使调试工作中断。
2002年2月,某医院以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为被告向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以两被告提供的医疗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由,要求两被告重新提供符合约定的医疗设备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但日本公司以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为由,对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提出抗辩。
[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哪些合同关系?
2.日本公司和医疗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医疗设备主机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前提下,某医院能否起诉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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