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志与被告王春离婚;二、孙小强(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孙小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孙小强。”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王春即不让孙志与孙小强见面,致使王志未能见到儿子达8个月之久,孙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A.孙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孙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孙志探望孙小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孙志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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