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杨某夫妇有两个儿子,老大杨天,30岁,某鞋厂下岗职工,现住某市江淮区樱花街32号 (为其妻单位分配的一所20平米的住房)。老二杨同,25岁,某公司职员,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杨某夫妇原来住在杨某单位分配的一所平房内,2000年2月,某开发公司依法对该地区进行拆迁,与杨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安置公房的方式安置杨某光大花园一套住房,由杨某无偿承租20年。随后杨某夫妇与杨同一起搬人新居居住。2002年6月杨某夫妇因车祸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去世前留下代书遗嘱,指定光大花园房屋由大儿子杨天继承。杨同则主张父母生前曾许诺将该套住房留为自己结婚之用,对房屋的承租权问题遂起纠纷。 2002年8月,杨天来到本市江淮区法院,以杨同为被告,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田某)为第三人,起诉要求杨同将房屋的租赁合约交出,并由自己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江淮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杨某的遗嘱合法有效,杨天依法享有对光大花园房屋的权利,于是在 2002年10月3日做出某省某市江淮区(2002)民初字第103号判决: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光大花园房屋由杨天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现被告不服,欲提起上诉,请根据上述案情代拟一份上诉状。
本题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A.无限责任
B.有限责任
C.行政责任
D.补充责任
E.连带责任
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杨某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A.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杨某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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