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17年度的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2×18年甲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2×18年以前的会计资料进行复核,发现以下问题: (1)甲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于2×16年7月1日购入一套计算机软件,在购入当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按照甲公司的会计政策,该计算机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账,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2)2×17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中的150万元未按期结转为费用,其中应确认为2×17年销售费用的金额为100万元,应确认为2×16年销售费用的金额为50万元。 (3)甲公司从2×17年3月1日开始自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该专利技术用于企业内部管理,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1400万元、人工工资500万元,以及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总计2000万元。2×17年10月1日,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甲公司将发生的2000万元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经查,上述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1200万元,假定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 (4)甲公司于2×17年3月30日将当月建造完工的一栋写字楼直接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账面原价为36000万元,2×17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定的公允价值为42000万元。 经查,该写字楼不符合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若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写字楼应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2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5)假定上述差错均具有重要性,且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要求: 对资料(1)至(4)的差错进行更正(合并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调整盈余公积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