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某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冯某不满这种情况发生,
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因恋爱而长期同居在一起,后来因某种原因,宋某提出分手。冯某不满这种情况发生,遂二人在单位的宿舍楼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一件件扯下,并大喊“免费观看”,而且对宋某进行击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事后宋某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审理。此后,宋某曾多次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只是要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但法院依然将宋某作为自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其拘传至法庭上,并判决冯某犯有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