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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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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A、A选项:根据《刑法》付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陈某存有大量现金的手提包,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该当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故A选项正确。
B、B选项: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该罪的罪责刑事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对被盗枪支有明确的认知且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题中,丁并不明知是枪支而盗取,并不能认定丁构成盗窃枪支罪。故B选项错误。
C、C选项: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由此可知,窝藏罪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人。本题中,崔某为丁某所隐藏的是枪支,因此,崔某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错误。
D、D选项: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本题中,崔某在明知丁某的手枪是盗窃所得前提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藏在家中,予以实际的占有和控制,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D选项正确。
A、A选项:甲将仇人杀死的行为,因非出于取材之目的,仅有故意杀人之犯意,且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对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后,甲有自被害人的身上取走5000元现金,甲的该行为属于“另起犯意”,不构成抢劫罪。故A选项错误。
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选项: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财物的行为,符合该条的前半段规定,对甲的行为应仅定抢劫罪一罪。故B选项正确。
C、C选项:甲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目的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制度被害人,从而使其更易达到劫取财物,因此,甲的行为符合上述批复中后半段的规定。故而,对该项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故C选项错误。
D、D选项: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出于灭口的目的,将被害人杀害。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应当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故D选项错误。
A、选项A正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然后取得被害人的财产,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选项B正确。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秘密取得财物的是盗窃,公开取得财物的是抢夺。依据这一观点,甲当着被害人的面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属于抢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选项C正确。如果依据上述观点,由于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选项D正确。近年有学者提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抢夺罪必须是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采用和平的方式夺取他人财物或者夺取他人未紧密占有之物,都不构成抢夺,属“公开盗窃”。按照这一观点,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ABD项,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公司仅是防止树枝遮挡广告牌,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盗伐林木罪是数额犯,要求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而不是行为犯。甲公司的行为不成立盗伐林木罪。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AB选项是错误的。
B、参见A选项。
C、C选项,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林木罪要求数量在10立方米,本体所砍树枝为6立方米,故甲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滥伐林木罪。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参见A选项。
A、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利益。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经济用途、本来用途进行利用。 ABC项,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是为了利用财物的特别纪念品用途;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是为了利用财物的燃烧产生热能的价值;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是为了利用财物的交换价值。这三种情况都满足“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故ABC三项正确。
B、参见A选项。
C、参见A选项。
D、D选项,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财物属性的意思,只有单纯毁弃的意思,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用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D项错误。
A、A项,《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人多拿一件行礼时无故意且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当发现时,行李已经脱离了原占有人的占有,行为人非法占有失去原占有的行李,成立侵占罪。
B、B项,行李虽由行为人扛着,但仍处于被害人事实支配领域内,行为人非法转移占有的,成立盗窃罪。
C、C项,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不知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成立盗窃罪。
D、D项,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A、所谓对财产的保护,除对权利人财产权本身的保护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人利用财产的保护;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打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A项表述符合学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表述,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故A项正确。
B、B项,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差别体现在行为方式及其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上,关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方面,应当认为目的是相同的,即排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及使财产能为己所有,故B项正确。
C、C项,如上所述,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这一功能,所以已经成立非法占有。故其事后是否将面包车损毁不影响郑某等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故C项正确。
D、D项,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损毁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再造成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毁车的行为并未侵害现实的法益,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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