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dubufanchen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如果双方没有在量的规定上明确约定工作任务,而只是约定了岗位的性质,应将这样的劳动合同当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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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施工范围内有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是工程量难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后采用总价合同的形式签订了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风险。这种合同形式是否合适?为什么?
A.删减部分合同规定工作内容交给其他承包人实施
B.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和尺寸
C.增加部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D.为了协调施工干扰而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E.要求承包人完成其投标书中未承诺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才能实施的新增工程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合计工作满十年
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C、《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已订立两次以上劳动合同
D、用工以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两次以上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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