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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政协原副主席斯某某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一行为违犯了党的(),应给予()处分。
A.政治纪律 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 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 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 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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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治纪律 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 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 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 开除党籍
A.政治纪律,留党察看
B.政治纪律,开除党籍
C.组织纪律,留党察看
D.组织纪律,开除党籍
A.对3名厅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B.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
C.本人涉嫌有违纪违法问题。
D.对3名厅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负直接责任。
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A.认定季某某构成受贿错误,串供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情节考虑
B.串供行为单独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
C.本案已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移送司法机关前,可先行作出党政纪处分
A.认定季某某构成受贿错误,串供行为作为从重处分的情节考虑。
B.串供行为单独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
C.本案已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D.移送司法机关前,可先行作出党政纪处分
A.工作纪律
B.生活纪律
C.政治纪律
D.群众纪律
【其它】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请分析: 1.是否应认定郭某阳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2.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问题一: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其未满16周岁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二:本案中铁路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主持刑事和解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三:若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后,铁路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问题四:假设监视居住期间,胡某某的父亲为了聘请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先后约请了4名当地知名律师到家中与被监视居住人胡某某一道会见,共同交流案情,父子俩最终确定聘请律师刘某作为辩护人,请问胡某某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问题五:监视居住措施交由办案单位刑警支队执行是否符合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问题六:如果胡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为了逃避侦查而潜逃,情节严重的,对未成年人胡某某是否可以予以逮捕?
问题七:如果人民法院在中小学生范围内公开审理此案的时间,是在胡某某犯罪潜逃4年被抓归案后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A.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B.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C.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D.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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