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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原文: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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