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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出
张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李光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李光依据单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试问:
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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