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益人收到来证后,经审核,如发现来证内容与成交合同不符,受益人可经过通知行转告开证行,要
A.正确
B.错误
A.正确
B.错误
案例 文电传递错误
案情
I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用证规定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电传信用证同时宣称:随后寄上“邮寄证实书”。
但A行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内容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0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将其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通过第二通知行B行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在出运了220件计算机零件后,提交全套单据给B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USD60000.00。
经审核无误,B行议付了单据,寄单至I行,并向被指定的偿付行R银行索偿。由于I银行的偿付指示并未限制由何家银行索偿,这就意味着R行可对任何议付行偿付。于是R行偿付了B行。
I行在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电告B行拒受单据,理由如下:
货物短装,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价值为USD60000.00,而今金额为USD60000.00的单据有装货220件。
B行立即通知了I行,他们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议付了单据,由A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20件计算机零件而非2200件。为证实此点,它将A行发来的信用证原始通知副本,以快邮寄I银行。
得悉此讯,I行立即电询A行有关信用证误传之事,A行核查了来证电文,发现它所收到的电文中货物描述确为220件计算机零件。故即通知了I行,并将其收到的电传副本以快邮寄去。
收到A、B两行发来的信用证电传通知副本后,I行认为在其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尽管如此,I行仍要求B行立即退还已索偿的款项,强调其在开证指示中声明寄发邮寄信用证证实书。因此,B行理应审核邮寄证实书并更正电传中的错误。
B行复告I行,它们从未收到过该证实书,此事应与A行联系。然而,B行已试图与受益人联系,以求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未能如愿。
I行随即联系A行。它们认为既然信用证明确表明寄送邮寄证实书,因此在收到邮寄证实书后,A行有责任确认该证的电传通知与证实书是否一致,它们未尽此责,故应对未更正的差错负责,偿还I行USD60000.00。
A. 在通知书、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后,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银行留存的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B. 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
C. 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用非正式通知的全套单证向我行换回正式通知单证
D. 向开证行发出查询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在通知书、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上分别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后,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复印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银行留存的信用证正本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B.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
C.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及时通知受益人用非正式通知的全套单证向我行换回正式通知单证
D.向开证行发出查询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