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日,某市审计局决定对该市教育局进行审计,并依法组成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市审计局及审计
A.在实施审计3日前,市审计局向市教育局送达了审计通知书
B.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只出示了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C.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之前征求了市教育局的意见
D.审计机关于2005年4月18日收到审计报告,于2005年5月12日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市教育局
A.在实施审计3日前,市审计局向市教育局送达了审计通知书
B.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只出示了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C.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之前征求了市教育局的意见
D.审计机关于2005年4月18日收到审计报告,于2005年5月12日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市教育局
A.在实施审计3日前,市审计局向市教育局送达了审计通知书
B.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只出示了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C.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局之前征求了市教育局的意见
D.审计机关于2005年4月18日收到审计报告,于2005年5月25日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市教育局
A.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6月25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B.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征求事业单位A的意见
C.事业单位A于8月25日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9月8日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D.审计组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案例分析 2004年11月23日,泰丰公司与某市土地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局将位于该市城区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泰丰公司,使用期40年,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泰丰公司向土地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在签订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泰丰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给付土地局全部定金及部分土地出让金。2004年12月28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由于资金困难,到2005年4月1日,泰丰公司未将余款交付土地局。经多次催促后,土地局书面通知泰丰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泰丰公司接到通知后,经过努力却未筹集到钱款,至2005年9月30日,仍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于是,土地局决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发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于2005年10月24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达泰丰公司。
问题:
(1)土地局出让了土地,又以对方违约为由收回,是否可以?请说明理由。
(2)如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是建设办公楼,泰丰公司是否可以用来建设高尔夫球场?为什么?
(3)如土地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本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如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3月,在哪种情况下,泰丰公司才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4)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A.通知
B.通告
C.公告
D.通报
A.该公司既非政府机关也非事业单位,审计局无权审计
B.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该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C.审计局欲查询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经局长批准并委托该市法院查询
D.审计局欲检查该公司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应委托该市税务局检查
A.9
B.8
C.7
D.6
3月14日,刘某于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局没有书面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决定,请求责令送达书面受理决定。
请问该局在办理该投诉举报时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A.某甲正在读法律大专的17岁的侄子
B.某甲的妻子万某
C.某甲的邻居(200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
D.某律师(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正在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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