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付款前:A.要先征得进口商的同意B.要先征询议付行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付款前:
A.要先征得进口商的同意
B.要先征询议付行的意见
C.不必首先向出口商付款
D.不必事先征询进口商的意见
根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在付款前:
A.要先征得进口商的同意
B.要先征询议付行的意见
C.不必首先向出口商付款
D.不必事先征询进口商的意见
案情
某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经A银行加保并通知受益人。该证要求:
1.提供一份违约证书,声明“根据X公司与Y公司1994年1月1日签订的第111号合同,我们在1994年2月2日装运S毫升油。按照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我们从装船日起已等待Y方付款达120天,Y方未付应付款。因此Y方已违约,应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我方支付X美元”。
2.商业发票副本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细目。
3.运输单据副本一份,证明货物已装运及注明装运日期。
受益人按合约发了货,并按销货条件向Y开出了120天到期付款的发票。在发货后的120天,由于未直接从Y方收到款项,受益人缮制了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保兑行。
保兑行审核了违约证书、商业发票副本和运输单据副本,认为单证相符,即向受益人付了款,并以快邮向开证行寄单索款。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以下述理由拒绝付款,并把付款情况通知了A行。该不符为:晚提示。根据《UCP 600》第14条c款,单据不得迟于装船后21天提示,而货物早已于1994年2月2日装运,单据迟至1994年3月6日才提示。
A行对此拒付不同意,复电如下:“来电拒付无理。《UCP 600》第14条c款适用于商业跟单信用证,而非备用信用证。后者是担保你客户履约而立的。只要你证明客户违反和受益人之间的商业合同条款,即为有效。此外,为了履行商业合同,受益人必须在发货后等待120天,以便你客户付款。如后者违约不付,则受益人将使用备用信用证取得该证项下的付款。因此,在装运后,做出必要的违约证书以前,受益人既要给予120天的融资,同时又要按信用证要求,在发货后21天之内,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不可能的。据此,我行认为你行拒付无根据,并即希望偿付我行已付的款项,加上我行付款日到你行偿付我行之日的利息。”
案情
有一信用证的开证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中有一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全套3/3正本洁净已装船提单”。而受益人提供的全套单据中包括了一套3/3洁净已装船提单,每一份均经有承运人手签,且分别表明“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通知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认为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于是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单寄开证行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一处不符。全套三份正本提单上并没有如《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全部标上“original”字样。所以该行拒绝付款并持有单据听候处理。
议付行则认为一套三份提单全是正本单据,均经由承运人手签。该正本单据的制作符合《UCP 600》的其他相关规定。此外,议付行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运输单据。各份正本提单上的“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字样并非“正本”、“第二联副本”、“第三联副本”之意,而应理解为“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original”,“triplicate,original”,即“第一联,正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正本”。这一做法已为国际银行界和运输界所普遍接受。
开证行坚持认为《UCP 600》第20条a款非常清楚地规定了单据如何制作、如何签署。既然全套单据中的另两份提单明确写明“duplicate”(第二联)、“triplicate”(第三联),那么就不能认为该两份单据是正本提单。有鉴于此,开证行认为其拒绝付款有效。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后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行议付。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是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而信用证的要求是提单做成买方抬头;其二是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I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I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I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I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政变使政府行将倒台,结果使I银行营业中断。有鉴于此,A行通知M:尽管它已收到I行同意对不符单据付款的指示,A行不准备照办,因为I行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如果A行对M付款,它将无处取得偿付。
受益人于是求助于其律师,律师称既然A行已对该证进行了保兑,根据《UCP 600》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不得撤销保兑,故A行必须付款。而A行则认为:保兑只是在提交单单、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鉴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已有两处不符,故该保兑已自动终止。
受益人律师答复道:A行既然已无条件同意与I行联系,要求后者授权对提示的不符单据付款,这一行为以构成A行同意付款的承诺。因此,受益人要求A行支付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外加I行同意付款之日起至A行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以及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
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 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 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最后,开证行终于如数支付了信用证款项。
A.普遍优惠制条款
B.规定过渡期不能予以延长
C.减轻发展中成员义务时应实行与发达国家相同规则
D.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
E.给予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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