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作为股东,设立了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以货币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10万元作
A.不论何时,如发现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未出资的情形,戊都不承担责任
B.公司成立后,如果甲尚有1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则由甲自己对公司补足,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C.如丙的专利出资实际上仅价值5万元,则丙应当自己对公司补足,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上述甲丙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仍未缴足,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张三主张甲乙丙丁戊在甲丙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甲乙丙丁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