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增值税一
(1)销售给批发商两轮摩托车100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7200万元;该企业下设的专卖店,零售两轮摩托车2000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755万元。
(2)接受某单位捐赠摩托车配件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本期购进原材料的价款是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
(3)将自产的5辆三轮摩托车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同类摩托车市场不含税价格0.6万元每辆。
(4)两轮摩托车成本0.4万元每辆,三轮摩托车成本0.3万元每辆。
(5)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60万元,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6)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业务如下:直接向贫困地区捐款 20万元,以管理费的名义支付母公司款项10万元,7月因管理不善导致库存的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被盗,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已知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5%。
(8)2010年12月份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保专用设备并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符合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主要从事轮胎生产的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全部负债为10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为30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1800万元,现金支付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说明:该企业增值税税率17%,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当年应纳增值税。
(2)计算当年应纳消费税。
(3)计算当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期间费用(不包括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中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6)计算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税额。
(8)计算该企业2010年实纳所得税税额。